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陕西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执纪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违纪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指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
第三条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五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应按照隶属关系和批准权限分级负责,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1.对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通过,学校纪委批准,报学校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通过,学校纪委会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2.对涉及处级干部党纪处分的,学校纪委应在纪委会审议前报省纪委监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和省纪委监委四室复审,进行充分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防止出现畸轻畸重等情况。
3.对科级及其以下教职工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报学校党委、纪委备案;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通过,学校纪委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4.对学生党员的党内纪律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批准,报学校党委备案。
5.对离休、退休党员干部的党内纪律处分,按其离休、退休前的职级,由离退休党总支依处分审批权限,履行审批、上报、备案手续。
6.直属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支部工作权限,参照本条第1、2款规定,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委或纪委批准、备案。
第六条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学校和学校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
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
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
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
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第七条 党支部讨论决定处分违纪党员,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党支部大会召开前,负责调查党员违纪情况的调查组应当将主要错误事实材料同被调查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本人拒不签署意见或签署不合理意见的,由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随后,由调查组将违纪党员的主要错误事实情况向支部委员会作详细汇报。
2.支部委员会根据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材料及所犯错误的性质,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起草处分决定(草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召开党支部大会时,参加会议党员人数必须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如无特殊情况,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参加,并告知本次会议内容。
4.党支部大会上,由党支部成员宣读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材料和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分决定(草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讨论中允许被调查人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5.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处分决定的票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被调查人有权参加表决。
6.党支部大会后,由支委会整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并按要求向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报送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上报的材料包括:党支部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党支部大会纪要、违纪党员事实材料、违纪党员的检讨或申辩材料等。
第八条 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由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免予党纪处分的书面意见,并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由党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由所在党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决定,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第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涉及职务、工资变更的,由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如果处分不当,经复议或复查需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所在的党组织按批准权限办理。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商洛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